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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受苦受难的孩子:(从创伤中重生)

我们总说,时间能治愈一切,但是有些伤痛光是靠时间,不仅无法治愈还可能愈加严重。

“儿童性侵”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,它无处不在,且危害极大,却很少有人谈论这些孩子后来怎么了?社会对儿童性侵案的沉默一直存在着,甚至连受害者都难以想象儿童性侵究竟有多广泛。

但不知道、没报道,并不意味着不存在、没发生。

所以别再说“时间会淡化一切”了,时间所“淡化”的不过是受害者自己打碎牙齿独自往下吞的血和泪。

1)天下很多不是的父/母。

这是一个可怕的事实——“我的父/母不值得被信任”。这些父/母,不只失功能,他们甚至有毒。
Toxic parents, 就是形容他们的词汇。
所以有些家,不是避风港,而是案发现场;有些父/母,不是守护天使,而是魔鬼撒旦。

我们没有办法选择自己的父/母,但我希望随着你长大,你会越来越多能力,离开那一个案发现场。
离开伤害的来源地,往往是疗愈的开始。

2)不、是、你、的、错。

因为你的父/母有毒,所以你要对这一句话坚信不疑 ——

不、是、你、的、错。
不、是、你、的、错。
不、是、你、的、错。

你一定要将它牢记在你心坎里,内化它,让它流淌在你的血液里,你才有会有力量好好活着、撑着、走着;再好好活着、撑着、走着。

什么叫“好好”活着?
最低层面,不自甘堕落、不自我诋毁、不吸毒、不滥交、不自暴自弃、不伤人伤己、不自残。

你看一看新闻底下的留言,就一目了然的知道该死的人,从来不是你。

“好好”活着这件事,责无旁贷。
然后有一天你面对镜子时会赫然发现,有一个勇者,她在对你点头微笑,好似在谢谢你好好爱自己。

3)不必原谅施害者。

不用去听信于什么“犯错是人性,宽容是神性”、“可以原谅是最好,不能原谅也ok”、“原谅别人,放过自己”的话。

可恶的人,必有可恨之处。
我们就只是“普通人”,有权利愤怒、憎恨、失落、沮丧,无须切割这一些感觉。我们不是活菩萨,也没有什么“神”性。

所以无论我们可不可以原谅施害者,我们都是“最好”。

4)慈悲自己、原谅自己、放过自己。

学习对自己慈悲(self-compassion)。

因为有时我们恨自己比恨施害者还多。

我们恨自己为什么没有逃、为什么不告诉其他的人、为什么打不过施害者、为什么无能为力任他摆布、为什么不能为自己多做一些什么,为什么无法保护自己、为什么乖乖就范…

这一些非理智却如影随形的想法,让你二度三度四度无数度的自责,会内耗你的人生。

案发时唯一可以制止我们被性侵的,就只有施害者本身,如果他愿意制止他自己。把责任卸下,将责任归咎于应该承担者的身上。

唯有你慈悲自己,把所有的原谅与放下,留给劫后余生,受苦受难的自己,方能学习放过自己。

这一切,比原谅施害者重要千万倍。

5)选择留在你世界的人。

如果有人因为你被性侵觉得你不“完整”、不“干净”、不再是“处女”而不要你,那你需要做的不是期待他像白马王子一样谅解和拯救你。

你需要做的,是快快请他滚出你的世界。

如果发现他滚的不够远,就狠狠补十脚使劲踹过去。

你的世界从来不需要一个不要你的人。

6)学习应对技巧(coping skills),和创伤共存。

请用自己的步伐去走那专属于你、独一无二的疗愈之旅。

阅读、辅导、艺术、宗教信仰、都行。

那是一场不打麻醉药的手术,每一针缝在哪里,你清醒着,痛着。但同时,你清醒着,疗愈着,然后,越来越勇敢的活着。

也请你接纳一个事实 —— 有些伤,可能一辈子无法愈合。
所以,请好好学习应对技巧(coping skills)。

当焦虑不安来袭、噩梦惊醒、我们意识到,事情虽然过去了,但情绪没过去,而触发了“彼时彼刻”(then and there)受创伤的感受。

如何回到当下“此时此刻”(present and now),如何安抚自己、静下心来、认知到自己是安全的,将是我们人生的必修课。

7)无可救药的相信。

这么辛苦的人生,为什么要继续活着?

因为我学会相信,我的世界,有爱我的人,和我爱的人。

因为我学会相信,我值得自己内心的平静,也值得拥有更美好的人生。

8)每一个文字,35岁的金玉,也想献给那小小7/8岁的金玉。

谢谢她当时奋力的喊着“救命啊!走开!放开我!”。

她就是那么的、那么的、那么的勇敢,远远地超乎了我的预期。

如果有时光机,我会将你紧紧拥在我怀里。

林奕含曾经说,“我原谅了他,因为这样我才能活下去。你们不能原谅他,因为这样其他女孩子才能活得下去。”

受到了侵害并不意味着“被毁了一生”,你们只是被伤害了,你们应该被治愈而不是被指责,唯一有过错的是那些实施暴行的人,他们应该坐牢,应该受到制裁,而你们不必为此感到可耻,你们依旧值得被爱和拥有爱人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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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金玉

陈金玉,执业律师,Karmen, Yeen, Kim & Co, Advocates & Solicitors 合伙人之一。宣誓官 (Commission For Oaths),法律援助局(YBGK)义务律师,马来西亚性学会法律顾问,台湾树德科技大学人类性学硕。